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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6月內復效考點:催告停效期間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正確答案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催告到達後逾30日不交付保費才停效,非20日。

逐選項解析

A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6月內復效✕ 錯誤
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停效6個月內清償保費、利息及費用,翌日零時起復效。敘述正確。
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停效期間✓ 正確
錯誤!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才停效,非20日。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錯誤
D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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