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正確答案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催告到達後逾30日不交付保費才停效,非20日。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才停效,非20日。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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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催告到達後逾30日不交付保費才停效,非20日。
記口訣「催告30日停效、停效6月內免審復效、6月後可要可保證明」。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停效6個月內清償保費、利息及費用,翌日零時起復效。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才停效,非20日。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C✕
保險法第116條第4項:停效6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於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非危險重大變更達拒保程度不得拒絕復效。正確。
D✕
保險法第119條:契約終止時保費已付2年以上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敘述正確。
人壽保險停效與復效時程 (保險法§116)
| 階段 | 時點 | 法律效果 | 要件 |
|---|
| 催告 | 保費到期未付 | 催告要保人 | 書面催告送達 |
| 停效 | 催告到達後屆30日 | 契約效力停止 | 仍未交付保費 |
| 簡易復效 | 停效日起6個月內 | 翌日0時起恢復效力 | 清償保費+利息+費用 |
| 審查復效 | 停效日起6個月後 | 5日內得要求可保證明 | 除危險重大變更達拒保,否則不得拒絕 |
| 契約終止 | 停效滿2年未復效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停效的時程門檻:催告到達後須經過「30日」才會停效,而非20日。出題者特別設計數字陷阱,測試考生是否真正記住法定期間。判斷準則是「催告到達後30日內仍未交付保費,保險契約才停效」,這個30日期間是法定寬限期。考生最容易將20日與30日混淆,或誤以為催告到達當下就停效。建議記憶法條時連同數字一起背誦,並理解這是給予要保人補救的合理期間,與一般契約的催告期間區分。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