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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131單選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票據責任未定
B若丁到期不獲付款,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C因甲為發票人,故丙之簽名無意義,無須負票據責任
D丙應負承兌人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付款人於匯票正面簽名即為承兌,應負承兌人責任,為匯票主債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付款人於匯票正面簽名即為承兌(票據法第43條),承兌後付款人即為承兌人,應負到期付款之責(票據法第52條),為匯票主債務人。

考點:發票人責任考點:追索權範圍考點:承兌效力考點:承兌人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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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