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下列對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背書無效
B匯票無效
C乙於簽名旁之加註有效
D乙無條件負背書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與匯票均有效,背書人須無條件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因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為合法背書人,必須無條件對後手負票據上之背書責任,不能以未交貨為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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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與匯票均有效,背書人須無條件負責。
看到背書加註條件,直接套用「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有效且無條件負責,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依票據法規定,背書附記條件者,僅該「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行為本身依然有效,不會導致背書無效。
B✕
背書附記條件完全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依然有效,執票人仍可主張票據權利。
C✕
乙加註的「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屬於背書條件,依法視為無記載,故該加註在票據法上無效。
D✓ 正確
因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為合法背書人,必須無條件對後手負票據上之背書責任,不能以未交貨為由抗辯。
票據行為附記條件之效力比較
| 票據行為 | 附記條件之效力 | 法條依據 |
|---|
| 背書 | 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有效) | 票據法第36條 |
| 保證 | 條件視為無記載(保證有效) | 票據法第61條 |
| 承兌 | 視為承兌之拒絕(但依條件負責) | 票據法第47條 |
考生易將民法「停止條件/解除條件」的概念套用到票據法。票據強調流通性與無因性,背書附條件不會讓背書或票據無效,而是直接「無視」該條件。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