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 A 房屋,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保險期間,因所營業務狀況不好,甲遂結束於 A 屋之營業並將 A 屋作為純住宅使用。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於結束 A 屋之營業前 10 日通知 X 公司
B甲只需於 A 屋之營業結束後通知 X 公司即可
CX 公司得終止契約
D甲得請求 X 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營業用房屋改純住宅使用屬「危險減少」,被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59條第4項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第59條第4項,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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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營業用房屋改純住宅使用屬「危險減少」,被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59條第4項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故選(D)。
①判斷危險增減方向:營業→純住宅,火災風險降低=危險減少。②危險減少適用第59條第4項,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③排除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先通知/10日內通知)與保險人終止契約(第60條)等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結束營業前10日通知」非法定規範,10日係第59條第3項『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期間,且本題為危險減少,不適用。
B✕
錯誤。『營業結束後通知即可』混淆主觀危險增加之『應先通知』;本題為危險減少,無此通知義務,係由被保險人主動請求重核保費。
C✕
錯誤。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係第60條搭配第59條『危險增加』之規定,危險減少不生保險人終止契約問題。
D✓ 正確
正確。依第59條第4項,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陷阱在於誘導考生套用『危險增加』之通知期間(10日/事先通知)與保險人終止權;須先正確判斷『營業改住宅』為火險風險『減少』,方向判斷錯誤即全盤皆錯。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