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後,乙遂以該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土地變價分割。執行法院應如何課徵執行費?
A以土地全部價額核定之
B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二核定之正確答案
C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一核定之
D以乙之應有部分預估價額命先暫繳,待拍定時再按拍定總額計徵執行費用
答案與詳解
依強制執行實務(司法院函釋),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聲請人自己應有部分免計執行費,僅就其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額計徵。乙自己1/3免計,就甲之2/3?實際上是以『扣除聲請人應有部分』後核定,乙應有部分2/3免,就1/3?需注意實務見解以『他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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