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紙與乙,以清償所欠款項 20 萬元,唯該本票上漏未記載到期日。乙隨後將該本票背書後無償讓與其友丙,賀其小店開張。丙即以該本票償付積欠廠商丁之貨款。丁返家後將該本票置於抽屜後即忘記持票請求,於 109 年整理抽屜時始發現該本票而欲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本票因未記載到期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丁無從主張其權利
B丁得持該票向甲主張付款,甲為發票人,不得拒絕
C乙係無償讓與該票,故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丁仍可向丙請求
D丁僅得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