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433單選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紙與乙,以清償所欠款項 20 萬元,唯該本票上漏未記載到期日。乙隨後將該本票背書後無償讓與其友丙,賀其小店開張。丙即以該本票償付積欠廠商丁之貨款。丁返家後將該本票置於抽屜後即忘記持票請求,於 109 年整理抽屜時始發現該本票而欲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本票因未記載到期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丁無從主張其權利
B丁得持該票向甲主張付款,甲為發票人,不得拒絕
C乙係無償讓與該票,故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丁仍可向丙請求
D丁僅得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對發票人請求權時效為3年。時效完成後,執票人僅得向發票人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丁之票據權利已因時效消滅,故僅得向發票人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考點:本票應記載事項考點:票據時效考點:無對價取得與追索權考點:利益償還請求權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