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記載為同年 3 月 14 日,B 公司至同年 3 月 15 日始向 C 銀行提示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公司之提示尚未逾法定期限正確答案
B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但仍在發票日後 6 個月內,故提示仍為有效
C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惟若獲得 C 銀行之同意,提示仍屬有效
D此張匯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根本不必提示
A正確答案
見票即付以外之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故 3/15 仍在期限內。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票據法第 69 條,到期日後 2 日內提示付款即為合法。到期日 3/14,3/15 只過 1 日,仍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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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見票即付以外之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故 3/15 仍在期限內。
記住口訣:到期日 + 2 日內提示。3/14 到期,3/15、3/16 都還在期限內。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票據法第 69 條,到期日後 2 日內提示付款即為合法。到期日 3/14,3/15 只過 1 日,仍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有效。
B✕ 陷阱
6 個月期限是「見票即付匯票」自發票日起的提示期(票據法第 66 條),本題有明確到期日,不適用。陷阱在混淆兩種匯票的提示期間規定。
C✕
付款提示期限是法定強制規定,逾期與否不因付款人同意而改變法律效果。且本題根本未逾期,無討論同意的必要。
D✕ 陷阱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只是免除「不獲付款時作成拒絕證書」之義務(票據法第 94 條);而依票據法第 95 條,執票人仍應依法為付款提示,否則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匯票付款提示期間整理
| 匯票種類 | 提示期限 | 法條 | 起算日 |
|---|
| 定期 / 發票日後定期 / 見票後定期付款 | 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 | 票69 I | 到期日 |
| 見票即付 | 發票日後 6 個月內(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 | 票66、票45 | 發票日 |
|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仍須提示,但舉證責任倒置 | 票94、票95 | 同上 |
最大陷阱是 D 選項:誤以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免除提示」。其實兩者是不同制度,免除拒絕證書後執票人「仍須提示」,只是不必作成拒絕證書來證明而已,追索權仍以合法提示為前提。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