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將公司之盈餘分派從年度分派,改為每季分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做每季分派不需章程規定,惟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B若要進行分派,公司當季需有獲利,惟公司累積虧損得待會計年度終了後,再進行彌補
C第三季終了後分派盈餘,若發放股票股利,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D第一季終了後分派盈餘,若發放現金股利,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司期中(每季/每半年)分派盈餘必須「章程有訂明」且「先彌補虧損」。發放現金股利只需董事會特別決議,發放股票股利則須股東會決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期中分派盈餘若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應經董事會決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期中(每季/每半年)分派盈餘必須「章程有訂明」且「先彌補虧損」。發放現金股利只需董事會特別決議,發放股票股利則須股東會決議。
秒記口訣:「期中分派看章程,先補虧損再分錢;現金股利董事會,股票股利股東會」。選項 D 發放現金股利僅須董事會決議,完全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若要將盈餘分派改為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之,『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規定,不能僅憑董事會決議。
B✕ 陷阱
依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分派期中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絕不能等到年度終了才彌補虧損。
C✕
依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期中分派盈餘若以發行新股(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會變動股本結構,必須依第 240 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D✓ 正確
依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期中分派盈餘若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應經董事會決議。
期中盈餘分派(每季/每半年)核心要件對照表
| 分派方式 | 法源依據 | 決議機關 | 決議門檻 |
|---|
| 現金股利 | 公司法 §228-1 III 前段 | 董事會 | 特別決議 (2/3出席, 1/2同意) |
| 股票股利 | 公司法 §228-1 III 後段 | 股東會 | 依 §240 規定 (非公發公司須特別決議) |
考選部最愛把『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決議機關互換來騙考生。請牢記:發錢(現金)找董事會,發股票(股本變動)找股東會!另外,期中分派絕對不能跳過『先彌補虧損』的鐵則。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