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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4 年第 55 題單選題

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提出證明文件,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提出和解筆錄者,如其上所載金錢債權未屆清償期,於聲明參與分配時視同已屆期,丙得參與分配
B丁提出禁止處分 A 地之假處分者,因其於查封階段與系爭執行程序不相牴觸,故丁得參與分配
C戊提出 A 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者,雖該等文件並非執行名義,戊仍得參與分配正確答案
D己提出乙作為雇主歇業前積欠其 3 個月工資之切結書者,雖未取得執行名義,因該工資債權依法有優先受償之地位,故己得參與分配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抵押權人參與分配只需提出權利證明文件,不以執行名義為必要;一般債權人則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具執行名義。

為什麼答案是 C

戊為抵押權人,依強執§34第1項,只需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如他項權利證明書)即可參與分配,不以執行名義為必要。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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