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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446單選題

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B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C乙積欠甲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D乙不慎將 B 屋中甲所有之 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前提,必須符合法定標的(如金錢給付、定期租賃房屋返還),且必須於公證書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兩者缺一不可。

為什麼答案是 C

租金屬於「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公證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且題目明示已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故甲得以此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考點:房屋返還執行考點:執行名義要件考點:金錢給付執行考點:損害賠償執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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