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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446單選題

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B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C乙積欠甲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D乙不慎將 B 屋中甲所有之 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以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列舉之四款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不及於範圍外之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給付租金屬給付金錢,且已載明遲延2個月以上逕受強制執行,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甲得作為執行名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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