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B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C乙積欠甲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D乙不慎將 B 屋中甲所有之 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C正確答案
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以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列舉之四款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不及於範圍外之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給付租金屬給付金錢,且已載明遲延2個月以上逕受強制執行,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甲得作為執行名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以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列舉之四款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不及於範圍外之損害賠償。
秒解:公證書要能直接強制執行,必須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四種法定情形,且「必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損害賠償不在約定範圍內。
逐選項分析
A✕
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屆滿交還,屬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且已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甲得作為執行名義。
B✕ 陷阱
給付金錢雖屬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但必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本選項未記載,故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C✓ 正確
給付租金屬給付金錢,且已載明遲延2個月以上逕受強制執行,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甲得作為執行名義。
D✕ 陷阱
損害賠償非本件公證書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不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不得逕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
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之法定範圍 (公證法§13Ⅰ)
| 款次 | 標的類型 | 要件 |
|---|
| 第1款 | 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 | 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 第2款 | 給付特定之動產 | 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 第3款 | 租用/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且屆滿交還 | 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 第4款 | 租用/借用土地(非耕作/建築),屆滿交還 | 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經過公證的文書,所有相關衍生爭議(如損害賠償)都能直接強制執行。實際上,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僅限於「公證書上明確記載且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各款」的事項。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