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 12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 A 車返還乙
B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 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 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正確答案
C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 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 A 車
D丙對 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無實益執行禁止」原則及抵押權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1項但書,債權人甲得聲明願負擔執行費用,並指定拍賣最低價額,請求繼續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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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無實益執行禁止」原則及抵押權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查封物有優先權導致無剩餘可能時,債權人可聲明負擔費用繼續拍賣;抵押權人無排除執行權,不能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逐選項分析
A✕
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法院應給予債權人聲明負擔費用並指定最低價額之機會,不得未經詢問即逕行撤銷查封。
B✓ 正確
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1項但書,債權人甲得聲明願負擔執行費用,並指定拍賣最低價額,請求繼續拍賣程序。
C✕
執行標的物上設有抵押權,不影響法院查封之合法性,僅生拍賣價金清償優先債權後有無剩餘之「無實益執行」問題。
D✕ 陷阱
抵押權人丙僅有優先受償權,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應聲請參與分配。
無實益執行與第三人異議之訴比較
| 情境 | 法律效果 | 法源依據 |
|---|
| 動產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費用 | 原則撤銷查封;例外由債權人負擔費用繼續拍賣 | 強執法第50條之1 |
| 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有抵押權 | 無排除執行權,不得提異議之訴,僅能參與分配 | 強執法第15條、第34條 |
考生易誤認抵押權人因權利受影響即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實際上抵押權不具占有及排除強制執行之效力,僅能透過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