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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55單選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扣押3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B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50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
C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
D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薪資債權扣押效力及於「繼續性」收入,離職換工作未必使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薪資等繼續性給付之扣押命令,於債務人離職、變動雇主時,對於原雇主固然無從續行,但扣押命令「效力不當然消滅」,仍可對新雇主繼續發生效力。「一律失其效力」說法過於絕對。

考點:繼續性扣押效力考點:扣押範圍限制考點:繼續性給付擴張考點:契約自由不受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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