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A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B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105年4月1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105年4月10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B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105年4月18日向B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B如付款銀行B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C如付款銀行B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D付款銀行B不得付款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期限經過後,得撤銷付款之委託。本題提示期限15日於4/16屆滿,甲雖於4/10通知撤銷,但效力於提示期經過後發生;丙於4/18提示時,付款委託已撤銷,B銀行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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