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A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B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105年4月1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105年4月10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B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105年4月18日向B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B如付款銀行B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C如付款銀行B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D付款銀行B不得付款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支票逾期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但發票人仍負責;提示期限內合法撤銷付款委託,銀行不得付款。
為什麼答案是 D
發票人得於提示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甲於4/10(期限內)撤銷合法,付款銀行B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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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支票逾期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但發票人仍負責;提示期限內合法撤銷付款委託,銀行不得付款。
算提示期限(15天)知逾期➔對前手(乙)無追索權、對發票人(甲)有➔期限內撤銷委託有效,銀行拒付。
逐選項分析
A✕
發票地臺北市與付款地桃園市非同一省(市)區,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15日(至4/16)。丙於4/18提示已逾期。
B✕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逾期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故丙對乙無追索權。
C✕
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須負責,故丙對發票人甲並未喪失追索權。
D✓ 正確
發票人得於提示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甲於4/10(期限內)撤銷合法,付款銀行B不得付款。
支票提示期限與逾期效果
| 情境 | 法條依據 | 法律效果 |
|---|
| 同省(市)區 | 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 | 發票日後7日內提示 |
| 不同省(市)區 | 票據法第130條第2款 | 發票日後15日內提示 |
| 逾期提示對前手 | 票據法第132條 | 喪失追索權 |
| 逾期提示對發票人 | 票據法第134條 | 仍負責任(未喪失追索權) |
| 撤銷付款委託 | 票據法第135條 | 提示期限內得撤銷;期限後不得撤銷 |
考生易將發票地與付款地誤認為同一區而套用7日提示期限,或誤認逾期提示會喪失對「發票人」的追索權。須精確計算15日期間並區分追索對象。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