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於同年底,未先變更章程便於嘉義設立分公司,則設立分公司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須俟章程變更後始生效力
C無對抗效力
D有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司法已刪除章程須載明分公司之規定,設立分公司無需先修章程,分公司設立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司法第101條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已刪除分公司,故設立分公司不必先修章程,只要完成分公司登記即生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已刪除章程須載明分公司之規定,設立分公司無需先修章程,分公司設立有效。
現行公司法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已無『分公司』,直接選有效(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未載明章程即設立分公司為無效。實則現行公司法章程記載事項已不含分公司,無違法可言。
B✕ 陷阱
效力未定是針對無權代理等情形,分公司設立根本無須章程記載,不生效力未定問題。
C✕
無對抗效力通常指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本題問設立效力本身,且分公司非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D✓ 正確
公司法第101條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已刪除分公司,故設立分公司不必先修章程,只要完成分公司登記即生效力。
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現行公司法§101)
| 項目 | 是否必載 | 備註 |
|---|
| 公司名稱 | 是 | 須標明有限公司 |
| 所營事業 | 是 | 營業項目 |
| 股東姓名 | 是 | 及出資額 |
| 資本總額 | 是 | — |
| 董事人數 | 是 | 及任期 |
| 分公司 | 否 | 已刪除,設分公司無須修章 |
公司法修正後,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已大幅簡化,過去要求載明分公司所在地的規定已經刪除。現行法下,公司設立分公司只需依§3、§7規定辦理登記即可,不再需要事先修改章程。判斷關鍵在於:章程未記載不等於行為無效,分公司設立是獨立的登記行為,只要完成法定程序就產生效力。考生容易誤以為「章程沒寫就不能做」或「需要補登記才有效」,但這混淆了章程記載義務與分公司設立要件,兩者在現行法下已經脫鉤。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