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A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A地為強制執行。A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B丁於A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A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正確答案
C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D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答案與詳解
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及第32條之1,參與分配應於拍賣終結前一日為之。丁於拍定後才聲明,僅能就餘額受償。因乙、丙債權共200萬已將拍賣所得200萬分完,無餘額可供丁受償,故丁不得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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