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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47單選題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A地,於民國112年6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記載受款人為丙之保證金記名支票背書。彰化地院諭知丙之投標為廢標,由次高標之丁得標,丙當場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彰化地院應以拍賣程序業已終結,丙聲明異議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B彰化地院應詢問丙是否同意於保證金支票補正背書,經其補正背書後,諭知由丙得標
C彰化地院應不詢問丙之意見,逕認其投標為有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更正處分,由丙得標
D彰化地院應以丙之保證金支票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後不能補正,其投標為廢標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動產拍賣投標以記名支票繳納保證金未背書者,屬不可補正之瑕疵,應認廢標並駁回異議。

為什麼答案是 D

記名支票未背書屬背書不連續,開標後不能補正,投標無效(廢標),法院應以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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