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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49單選題

甲於民國112年5月5日以其所有A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予乙,供其向乙借款500萬元之擔保。嗣丙持法院對甲核發之確定支付命令,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強制執行A地後,復由甲之另一債權人丁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彰化地院對該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嗣由戊拍定並繳清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彰化地院已知乙之借款500萬元未受清償,應將其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B丙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C丙取得支付命令之費用,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正確答案
D丁屬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其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強制執行費用得優先受償,但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之費用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取得支付命令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並非『強制執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僅『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優先受償,取得執行名義費用不在此列,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考點:抵押權人列入分配考點:執行費優先受償考點:取得名義費用不優先考點:併案執行費優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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