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12年5月5日以其所有A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予乙,供其向乙借款500萬元之擔保。嗣丙持法院對甲核發之確定支付命令,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強制執行A地後,復由甲之另一債權人丁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彰化地院對該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嗣由戊拍定並繳清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彰化地院已知乙之借款500萬元未受清償,應將其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B丙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C丙取得支付命令之費用,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正確答案
D丁屬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其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C正確答案
強制執行費用得優先受償,但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之費用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取得支付命令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並非『強制執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僅『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優先受償,取得執行名義費用不在此列,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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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執行費用得優先受償,但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之費用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
記口訣:『執行費優先、取得名義費用不優先』。C 的支付命令費是取得執行名義的費用,非強制執行費。
逐選項分析
A✕
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3項,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擔保物權人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敘述正確。
B✕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明定,執行費用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丙聲請執行所繳之執行費,自得優先受償。
C✓ 正確
取得支付命令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並非『強制執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僅『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優先受償,取得執行名義費用不在此列,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D✕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再聲請執行者合併其執行程序,其繳納之執行費亦屬強制執行費用,得依第29條第2項優先受償,敘述正確。
強制執行費用 vs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 項目 | 性質 | 是否優先受償 | 法條 |
|---|
| 聲請執行費 | 強制執行費用 | ✅ 優先 | 強執29 II |
| 併案執行費 | 強制執行費用 | ✅ 優先 | 強執29 II、33 |
| 支付命令費用 |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 ❌ 不優先 | — |
| 訴訟費用(判決) |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 ❌ 不優先(須另以執行名義請求) | —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是債權人為了執行而支出的費用』都能優先受償。實則強執法第29條第2項僅限『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判決)階段所生費用,屬實體債權一部分,不享優先性。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