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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54單選題

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A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假扣押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對A地為假扣押執行,臺北地院即將丙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合併於甲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其後,甲撤回對A地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地院應將A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另為丙進行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B甲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查封效力及於丙,臺北地院不得將A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正確答案
C臺北地院應詢問丙之意見,得其同意後,對A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D臺北地院應得乙之同意後,對A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假扣押查封效力及於後聲請之債權人,先聲請人撤回執行時,查封效力仍為後聲請人存續,不得塗銷。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之2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後聲請之假扣押經合併執行後,查封效力及於後債權人,縱先聲請人撤回,查封效力對後債權人仍存續,不得除去查封登記。

考點:重複查封禁止考點:併案執行查封效力考點:程序多餘考點:債務人無同意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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