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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54單選題

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A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假扣押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對A地為假扣押執行,臺北地院即將丙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合併於甲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其後,甲撤回對A地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地院應將A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另為丙進行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B甲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查封效力及於丙,臺北地院不得將A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正確答案
C臺北地院應詢問丙之意見,得其同意後,對A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D臺北地院應得乙之同意後,對A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數債權人對同一財產聲請假扣押,先聲請者撤回時,查封效力及於後聲請者,法院不得除去查封。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甲撤回假扣押,其查封效力及於丙,法院不得除去查封登記或揭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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