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法院准許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在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旋於同年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乙在金融機構之 200 萬元存款債權。甲於 109 年 6 月 5 日又聲請對乙所有之 A 地為追加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追加執行聲請正確答案
B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C是否准許甲之追加執行,由執行法院裁量決定
D如 A 地價值超過 300 萬元,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A正確答案
甲已在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聲請假扣押執行,嗣後追加執行標的不受該期間限制,故選A。
逐選項解析
A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追加執行聲請追加執行✓ 正確
甲已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首次聲請執行,後續追加乙所有之土地,屬同一假扣押裁定之追加執行,不受首次聲請期間限制,執行法院應予准許。
B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期間適用範圍✕ 易錯陷阱
不得僅因追加聲請距收受裁定已逾三十日,即駁回追加執行。甲已及時首次聲請,並非逾期才開始聲請假扣押執行。
C是否准許甲之追加執行,由執行法院裁量決定✕ 易錯陷阱
D如 A 地價值超過 300 萬元,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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