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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928單選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卻漏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乙未察覺,又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
B該本票可視為空白授權票據,經填載完成後即可主張權利
C因丙為善意,故甲應依票據文義對其負責
D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故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票未載發票日即屬無效票據,票據無效為物之抗辯,得對抗一切執票人(含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發票日為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欠缺即票據無效(第11條第1項)。票據無效為物之抗辯,甲、乙均得對善意之丙主張無效。

考點:見票即付擬制考點:空白授權票據考點:物之抗辯考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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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