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卻漏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乙未察覺,又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
B該本票可視為空白授權票據,經填載完成後即可主張權利
C因丙為善意,故甲應依票據文義對其負責
D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故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票欠缺「發票日」等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自始無效,無善意受讓之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發票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則票據無效。票據無效為自始、絕對無效,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票欠缺「發票日」等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自始無效,無善意受讓之適用。
看到「漏未記載發票日」直接選票據無效!發票日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即無效,善意也救不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未載到期日雖依法視為見票即付,但本票欠缺「發票日」會導致整張票據直接無效,不能僅視為見票即付。
B✕ 陷阱
甲是「漏未記載」而非有意授權填載;且發票日屬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即無效,不能視為空白授權票據來補正。
C✕ 陷阱
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而自始無效,根本不生票據權利,因此不適用善意受讓規定,甲無須負票據責任。
D✓ 正確
發票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則票據無效。票據無效為自始、絕對無效,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
本票應記載事項與欠缺效力
| 事項 | 性質 | 欠缺之效力 |
|---|
| 發票日 | 絕對應記載事項 | 票據無效 (票據法§11I) |
| 到期日 | 相對應記載事項 | 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120II) |
| 發票地 | 相對應記載事項 | 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為發票地 |
考生極易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與「未載發票日」混淆。到期日未載有補充規定,但發票日未載直接導致票據無效;且票據無效時,縱使執票人為善意,亦無善意受讓之適用。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