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依法院實務見解,得否拒絕保險給付?
A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B甲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違反誠信原則,A 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
C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正確答案
D依一般保險實務,罹患高血壓症為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A 保險公司應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4條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雖可解除契約,但實務(最高法院)採因果關係說:若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應負給付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明定: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不在此限。甲死於車禍,與隱瞞之高血壓無因果關係,A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給付。此為實務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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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64條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雖可解除契約,但實務(最高法院)採因果關係說:若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應負給付責任。
看到「高血壓 vs 車禍死亡」立刻想到「無因果關係」→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選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只看到前半段「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得解除契約」,忽略第64條第2項但書: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不在此限。高血壓與車禍無關,不得解除。
B✕
保險法對違反據實說明有明文規範(第64條),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不得逕以抽象「誠信原則」作為拒絕給付依據。且仍須通過因果關係檢驗。
C✓ 正確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明定: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不在此限。甲死於車禍,與隱瞞之高血壓無因果關係,A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給付。此為實務通說。
D✕ 陷阱
高血壓固為人壽保險重要詢問事項,違反告知義務屬實,但仍須通過「因果關係」檢驗。本題死因為車禍而非高血壓引發之疾病,故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64條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本題適用 | 結論 |
|---|
| 主觀要件 | 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 | 甲刻意隱瞞高血壓 | ✓ 符合 |
| 客觀要件 |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 高血壓為重要事項 | ✓ 符合 |
| 因果關係(但書) | 危險發生須基於未說明事實 | 死因為車禍,與高血壓無關 | ✗ 不符 |
| 法律效果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因無因果關係 | 不得解除 |
考生容易看到「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就直覺選A或D,以為違反告知義務必可解除契約。陷阱在於第64條第2項但書的「因果關係檢驗」——車禍與高血壓八竿子打不著,保險人不得據此解約。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