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其善意債務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
B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正確答案
C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
D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答案與詳解
票據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見票即付之本票已屬到期,故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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