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9 年第 27 題單選題考點:止付效力考點:公示催告+擔保

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其善意債務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
B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正確答案
C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
D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無記名票據遭竊後,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執票人(失票人)得提供擔保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此為票據法第19條第2項明文。

逐選項解析

A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止付效力✕ 易錯陷阱
止付通知僅能阻止善意付款,無法阻止第三人之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權(票據權利)移轉的效果,與止付通知是兩回事,止付只是暫時凍結付款。
B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公示催告+擔保✓ 正確
票據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見票即付之本票已屬到期,故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付款。
C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 易錯陷阱
D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易錯陷阱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