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B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C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三年正確答案
D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C正確答案
保付支票付款人責任同匯票承兌人,執票人付款請求權時效 3 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票據法第 138 條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等字樣並簽名後,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承兌人之付款請求權時效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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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付支票付款人責任同匯票承兌人,執票人付款請求權時效 3 年。
看到「保付支票」→ 付款銀行變成主債務人 → 時效比照匯票承兌人 3 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一般支票對付款人付款請求權時效才是 1 年,但本題是「保付支票」,付款銀行經保付後責任如同匯票承兌人,時效延長為 3 年。
B✕
執票人對「付款人」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不是追索權。追索權是對發票人、背書人等償還義務人才有的權利,方向錯誤。
C✓ 正確
票據法第 138 條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等字樣並簽名後,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承兌人之付款請求權時效為 3 年。
D✕ 陷阱
時效 3 年沒錯,但權利性質錯誤。乙向付款人 A 請求付款是「付款請求權」而非「追索權」,且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明定保付後發票人、背書人免除責任,根本無追索對象。
票據時效一覽(票據法第22條)
| 票據類型 | 對象 | 權利 | 時效 |
|---|
| 匯票、本票 | 承兌人、發票人 | 付款請求權 | 3 年 |
| 一般支票 | 付款人 | 付款請求權 | 1 年 |
| 保付支票 | 保付付款人 | 付款請求權 | 3 年 |
| 支票 | 前手(發票人/背書人) | 追索權 | 4個月/2個月 |
本題雙重陷阱:①時效上混淆「一般支票 1 年」與「保付支票 3 年」;②權利性質上混淆「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記住保付後付款人=主債務人,且保付後發票人背書人免責,根本無追索可言。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