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以下同)102 年 4 月 10 日簽發支票一紙給乙,惟票上記載發票日期為 102 年 5 月 10 日,並記載發票地、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持票人乙對甲行使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完成之日,應為何日?
A103 年 4 月 9 日
B103 年 4 月 10 日
C103 年 5 月 9 日正確答案
D103 年 5 月 10 日
C正確答案
支票對發票人時效自「發票日」起算1年,發票日為102/5/10,依民法時效末日當期間期間屆滿日論算,完成日為103/5/9。
為什麼答案是 C
票面發票日102/5/10起算1年,依時效計算自次日起算或以對應日前一日為末日,時效完成於103/5/9,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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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支票對發票人時效自「發票日」起算1年,發票日為102/5/10,依民法時效末日當期間期間屆滿日論算,完成日為103/5/9。
支票時效自發票日(非簽發日)起算1年;末日為起算日次年的「對應日前一日」=103/5/9。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3/4/9是以「實際簽發日102/4/10」起算的算法,但票據時效應自票面記載「發票日」起算,非實際交付日。
B✕ 陷阱
103/4/10同樣誤以實際簽發日102/4/10為起算基準,且未扣末日,雙重錯誤。
C✓ 正確
票面發票日102/5/10起算1年,依時效計算自次日起算或以對應日前一日為末日,時效完成於103/5/9,正確。
D✕ 陷阱
103/5/10是直接把發票日加滿一年的對應日,但末日應為對應日「前一日」103/5/9,多算一天。
票據時效起算與本題計算
| 項目 | 內容 |
|---|
| 實際簽發日 | 102/4/10(不作為起算基準) |
| 票面發票日 | 102/5/10(時效起算依此) |
| 對支票發票人時效 | 自發票日起算1年(票22 I) |
| 起算(不算始日) | 102/5/11起算 |
| 時效完成日 | 103/5/9 |
本題雙重陷阱:一是把「實際簽發日102/4/10」誤當起算點(應用票面發票日102/5/10);二是末日計算,依民法期間規定不算始日、以對應日前一日為期間末日,故103/5/9才是時效完成日,而非103/5/10。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