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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30單選題

甲簽發一紙經付款人 A 承兌而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背書讓與丁,丁再背書讓與戊時於票上指定B 為預備付款人。當戊於到期日向A 付款提示而被拒付,若戊未於同年月 27 日前向 B 付款提示,則戊對下列何人無追索權?

A正確答案
B
C
D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指定預備付款人者,執票人未向預備付款人參加付款提示,僅對該指定人(丁)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丁是指定B為預備付款人的背書人。依票據法第56條第2項,執票人未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提示者,對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故戊對丁喪失追索權。

考點:指定人喪失追索考點:前手追索不受影響考點:發票人償還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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