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張三借款 30 萬元,張三要求甲應簽發一紙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金額 30 萬元之本票作為債務擔保之用,且為加強擔保效果,並要求甲找乙擔任該票之共同發票人,找丙為甲擔任該票上保證人。甲於債務到期卻未清償,張三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試問法院對甲、乙、丙是否均得以裁定為之?
A對甲、乙、丙均得以裁定為之
B對甲、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丙不可正確答案
C對甲、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乙不可
D僅得對甲以裁定為之,對乙、丙不可
B正確答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象僅限「發票人」(含共同發票人),不包含保證人與背書人,故對甲、乙可裁定,對丙不可。
逐選項解析
A對甲、乙、丙均得以裁定為之本票裁定對象✕ 錯誤
丙為本票保證人,非發票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B對甲、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丙不可本票裁定對象✓ 正確
甲為發票人,乙為共同發票人,兩者皆屬發票人身分,得聲請本票裁定;丙為保證人則不可,本選項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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