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張三借款 30 萬元,張三要求甲應簽發一紙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金額 30 萬元之本票作為債務擔保之用,且為加強擔保效果,並要求甲找乙擔任該票之共同發票人,找丙為甲擔任該票上保證人。甲於債務到期卻未清償,張三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試問法院對甲、乙、丙是否均得以裁定為之?
A對甲、乙、丙均得以裁定為之
B對甲、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丙不可正確答案
C對甲、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乙不可
D僅得對甲以裁定為之,對乙、丙不可
答案與詳解
甲是發票人、乙是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第2項,共同發票人負連帶責任,仍屬發票人),二人均可聲請本票裁定。丙為票據保證人,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