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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28單選題

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乙對自己負有已到期之 30 萬債務為抵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B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C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D甲可以在得到法院對乙之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票據抗辯切斷原則:發票人不得以對前手之抗辯事由(含抵銷)對抗善意執票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甲對乙的30萬債權屬「人的抗辯」,僅存在於甲乙間。丁是經背書取得票據的善意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甲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丁,必須先付丁50萬,再另向乙請求。

考點:抗辯切斷考點:票據法第13條考點:人的抗辯限制考點:判決不能穿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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