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乙對自己負有已到期之 30 萬債務為抵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B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C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D甲可以在得到法院對乙之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C正確答案
票據抗辯切斷原則:發票人不得以對前手之抗辯事由(含抵銷)對抗善意執票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甲對乙的30萬債權屬「人的抗辯」,僅存在於甲乙間。丁是經背書取得票據的善意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甲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丁,必須先付丁50萬,再另向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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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抗辯切斷原則:發票人不得以對前手之抗辯事由(含抵銷)對抗善意執票人。
看到「發票人拿對受款人的債權,想對後手執票人抵銷」→ 直接選「不可以」。票據抗辯切斷是鐵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票據關係具無因性與獨立性,票據法第13條明定人的抗辯切斷,不能回頭用民法第334條抵銷規定對抗非直接後手的丁。民法抵銷在此被票據法特別規定排除。
B✕
票據法第13條本文正是「禁止」執票人向發票人主張前手抗辯,反面即發票人也不能以對前手(乙)的抵銷抗辯對抗丁。票據法根本沒給甲這個武器。
C✓ 正確
正解。甲對乙的30萬債權屬「人的抗辯」,僅存在於甲乙間。丁是經背書取得票據的善意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甲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丁,必須先付丁50萬,再另向乙請求。
D✕ 陷阱
無論是否取得對乙的勝訴判決,票據抗辯切斷的對象是「非直接前後手」,丁並非甲的直接後手。判決只能確認甲乙間債權,無法穿透到丁身上主張抵銷。
票據法第13條抗辯切斷架構
| 抗辯類型 | 可否對抗執票人 | 本題對應 | 理由 |
|---|
| 物的抗辯(票據本身瑕疵) | ✅ 可對抗任何人 | — | 附隨於票據 |
| 人的抗辯(直接前後手間) | ✅ 可主張 | 甲對乙可抵銷 | 原因關係存在 |
| 人的抗辯(對非直接後手) | ❌ 不得對抗 | 甲對丁不可抵銷 | 保護票據流通性 |
| 惡意取得之執票人 | ✅ 例外可對抗 | 丁非惡意 | 誠信原則 |
陷阱在於誘導你用「民法抵銷」的一般思維套到票據關係。票據法為促進流通,特別切斷人的抗辯:甲只能找乙算30萬的帳,不能要求拿票來兌現的丁替乙承擔。A、D都在暗示「換個途徑就能抵銷」,全錯。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