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乙對自己負有已到期之 30 萬債務為抵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B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C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D甲可以在得到法院對乙之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正解。甲對乙的30萬債權屬「人的抗辯」,僅存在於甲乙間。丁是經背書取得票據的善意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甲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丁,必須先付丁50萬,再另向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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