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堆高機一台,法院交由乙保管,乙於查封期間將該堆高機讓與知情之丙,並與丙約定該堆高機無償借予乙使用,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交付。其後甲撤回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如甲再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該堆高機,丙得循下列何種方式主張權利?
A聲明異議
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正確答案
D丙為惡意,無救濟之權利
答案與詳解
查封期間的處分僅對債權人「相對無效」,當甲撤回執行、查封撤銷後,該處分即補正為完全有效,丙確定取得所有權。甲第二次查封時,丙已是合法所有權人,得依強執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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