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加乙擔任會首之民間互助會,甲得標後將其每月 1 日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干張,交付會首乙,授權乙按每月 1 日填補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其後由丙得標,乙即將甲簽發之上開支票一張交付丙,轉囑丙照填發票日,丙填入發票日後將支票背書交付知情之丁,丁屆期存入銀行交換遭退票,遂訴請甲清償票款,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票據發票日不得授權他人記載
B甲對丁有抗辯事由,票據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C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代理人
D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機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空白票據補充屬事實行為,補充權人立於發票人「機關」地位,合法補充後票據自始有效,發票人無抗辯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補充權人立於發票人「機關」地位,丙合法補充等同甲自為,票據有效,甲對丁無抗辯事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空白票據補充屬事實行為,補充權人立於發票人「機關」地位,合法補充後票據自始有效,發票人無抗辯事由。
看到「空白票據補充」秒選「機關」!補充是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不適用代理;合法補充後票據有效,惡意執票人亦得請求。
逐選項分析
A✕
發票日雖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實務允許發票人簽發空白票據並授權他人補充記載。
B✕
票據經有權補充後即自始有效,成為完全票據,不生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之問題。
C✕ 陷阱
代理僅適用於「法律行為」,票據空白之補充為「事實行為」,故丙在法律上非甲之代理人。
D✓ 正確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補充權人立於發票人「機關」地位,丙合法補充等同甲自為,票據有效,甲對丁無抗辯事由。
空白票據補充權 vs 代理
| 比較項目 | 機關(補充權人) | 代理人 |
|---|
| 行為性質 | 事實行為(填寫空白) |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
| 法律效果歸屬 | 直接視為本人(發票人)之行為 | 依代理規定歸屬於本人 |
| 票據法適用 | 合法補充後票據自始完全有效 | 無權代理則生票據偽造或無權代理問題 |
題目故意寫丁「知情」(惡意),誘導考生聯想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反面解釋(惡意不受保護)。但本題丙是「有權補充」(機關),票據已合法完成,自始有效,根本不適用第11條第2項的善意取得規定!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