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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28單選題

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試問乙於本票到期向甲請求支付票款,甲應支付多少金額?

A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可向乙主張原因抗辯正確答案
B新臺幣 2 萬元,因為應以票據文義為準
C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D若乙善意時,甲應支付新臺幣 2 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直接當事人間得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甲對乙僅需依實際借款1萬元清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乙為直接當事人(發票人與受款人),票據抗辯限制不適用,甲得以原因關係(借貸實際金額僅1萬)對抗乙,故僅需支付1萬元。

考點:直接當事人抗辯考點:文義性誤用考點:票據效力考點:善意取得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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