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試問乙於本票到期向甲請求支付票款,甲應支付多少金額?
A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可向乙主張原因抗辯正確答案
B新臺幣 2 萬元,因為應以票據文義為準
C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D若乙善意時,甲應支付新臺幣 2 萬元
答案與詳解
甲乙為直接當事人(發票人與受款人),票據抗辯限制不適用,甲得以原因關係(借貸實際金額僅1萬)對抗乙,故僅需支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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