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試問乙於本票到期向甲請求支付票款,甲應支付多少金額?
A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可向乙主張原因抗辯正確答案
B新臺幣 2 萬元,因為應以票據文義為準
C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D若乙善意時,甲應支付新臺幣 2 萬元
A正確答案
直接當事人間得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甲對乙僅需依實際借款1萬元清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乙為直接當事人(發票人與受款人),票據抗辯限制不適用,甲得以原因關係(借貸實際金額僅1萬)對抗乙,故僅需支付1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接當事人間得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甲對乙僅需依實際借款1萬元清償。
票據抗辯看當事人:直接前後手→可用原因抗辯;已轉讓善意第三人→票據文義為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乙為直接當事人(發票人與受款人),票據抗辯限制不適用,甲得以原因關係(借貸實際金額僅1萬)對抗乙,故僅需支付1萬元。
B✕ 陷阱
票據文義性原則適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當票據仍在直接當事人間流通時,發票人仍可主張原因關係抗辯,不受文義性絕對拘束。
C✕
金額誤寫不影響本票形式要件的完備,票據本身有效,僅生實體上抗辯問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D✕ 陷阱
乙是直接受款人(第一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要件是從無權利人處受讓票據,本題乙是原始取得人,無善意與否的問題。
票據抗辯限制適用範圍
| 當事人關係 | 得否主張原因抗辯 | 依據 | 本題適用 |
|---|
| 直接前後手(甲↔乙) | ✅ 可主張 | 票據法§13反面解釋 | ✓ 本題 |
| 間接後手(善意第三人) | ❌ 不可主張 | 票據文義性 | — |
| 惡意取得之第三人 | ✅ 可主張 | 票據法§13但書 | — |
本題陷阱在於誤將「票據文義性」絕對化。文義性是為保護票據流通、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當票據尚未轉讓、仍在直接當事人間時,發票人當然可以回歸原因關係主張實際金額,不受誤寫文義拘束。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