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人因相信該不實之財務報告內容,而於證券市場買入 A 公司股票遭受損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無庸負賠償責任
BA 公司之會計人員乙如係依董事會之指示編製財務報表並簽名時,乙無庸負賠償責任
C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之財務經理丙除有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DA 公司之董事長丁如無法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經甲簽證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時,即須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證交法財報不實責任: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負責人、職員及會計師負推定過失責任,須舉證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董事長(丁)為負責人,負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且合理確信,即須負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交法財報不實責任: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負責人、職員及會計師負推定過失責任,須舉證免責。
秒解口訣:「發行人絕對賠,其餘推定過失(須自證清白)」。看到發行人免責或職員重大過失即刪。
逐選項分析
A✕
發行人(A公司)依證交法第20條之1負無過失責任,不因會計師簽證而免責。
B✕
職員(乙)負推定過失責任,「依董事會指示」非法定免責事由,仍須賠償。
C✕
職員(丙)負推定過失責任,須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等要件始得免責,非僅限於重大過失。
D✓ 正確
董事長(丁)為負責人,負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且合理確信,即須負責。
證交法第20條之1 財報不實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 責任主體 | 歸責原則 | 免責條件 |
|---|
| 發行人(公司) | 無過失責任 | 無法免責(絕對責任) |
| 負責人(如董事長) | 推定過失責任 | 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合理確信 |
| 職員(簽名蓋章者) | 推定過失責任 | 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合理確信 |
| 會計師 | 推定過失責任 | 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合理確信 |
考生易將「職員」的責任誤認為「重大過失責任」,或誤以為「聽命於董事會」即可免責。切記證交法對財報不實採嚴格規範,除發行人外,其餘主體皆為「推定過失」,必須積極舉證自清。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