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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38單選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承銷價為每股新臺幣三十五元。為使此次現金增資能順利進行,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存在重大不實之記載。事後,此一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情事經揭露,A 公司股價重挫。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總經理,丙為簽證會計師。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B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C丙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無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開說明書不實,發行人絕對責任;董事、經理人、專家有免責舉證空間,會計師證明已合理調查可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為簽證會計師,屬證交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專門職業人員,依同條第 2 項後段,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可免負賠償責任。正解。

考點:善意相對人要件考點:經理人免責舉證考點:專家免責要件考點:承銷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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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