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背書交付丙,丙又背書交付丁,丁於102 年 4 月 1 日向發票人甲為見票之提示,甲記載見票字樣並簽名,但未記載見票日期。丁於102 年 10 月 20 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作成拒絕證書後於翌日對甲、乙追索。甲、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B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正確答案
C甲對丁有抗辯事由,乙對丁無抗辯事由
D甲、乙對丁均有抗辯事由
答案與詳解
丁逾期提示付款,喪失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乙有抗辯事由);但發票人甲為票據主債務人,不因遲誤提示而免責,其時效為到期日起算3年,故甲對丁「無」抗辯事由。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