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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34單選題

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背書交付丙,丙又背書交付丁,丁於102 年 4 月 1 日向發票人甲為見票之提示,甲記載見票字樣並簽名,但未記載見票日期。丁於102 年 10 月 20 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作成拒絕證書後於翌日對甲、乙追索。甲、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B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正確答案
C甲對丁有抗辯事由,乙對丁無抗辯事由
D甲、乙對丁均有抗辯事由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未載見票日且未作拒絕證書,以提示期限末日為見票日。本題因遲誤付款提示期限,執票人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但發票人仍須負絕對付款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丁逾期提示付款,喪失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乙有抗辯事由);但發票人甲為票據主債務人,不因遲誤提示而免責,其時效為到期日起算3年,故甲對丁「無」抗辯事由。

考點:背書人免責考點:發票人絕對責任考點:主從債務人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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