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5年1月1日、到期日為民國105年3月1日之記名本票給乙,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丙,丙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丙尚未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故丙對甲、乙均得主張追索權
B執票人丙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故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故丙對甲、乙不得行使追索權
C執票人丙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但因發票人甲負絕對付款責任,故丙對甲仍得主張票據權利,但對乙喪失追索權正確答案
D執票人丙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但執票人丙對發票人甲之追索權時效期間為3年,對背書人之追索權時效為1年,故丙對甲、乙均得行使追索權
C正確答案
定日付款本票提示期間為到期日起3日內,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但發票人仍負絕對付款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本票發票人責任等同匯票承兌人,負絕對付款責任,不因提示逾期而免責;但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則因逾期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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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定日付款本票提示期間為到期日起3日內,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但發票人仍負絕對付款責任。
本票發票人 = 絕對責任人(類似匯票承兌人),逾期提示只影響背書人追索權。
逐選項分析
A✕
到期日 3/1 起算 3 日內(即 3/4 前)應提示付款,丙於 3/10 提示已逾期,非「尚未逾越」。
B✕ 陷阱
逾期確實喪失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但對發票人甲仍可主張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非「全部喪失」。
C✓ 正確
正解!本票發票人責任等同匯票承兌人,負絕對付款責任,不因提示逾期而免責;但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則因逾期而喪失。
D✕ 陷阱
時效期間敘述正確(對發票人3年、對背書人1年),但「行使追索權」前提是未喪失權利;已逾提示期間即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與時效無關。
本票執票人權利一覽
| 對象 | 權利性質 | 時效 | 逾期提示效果 |
|---|
| 發票人甲 | 付款請求權(絕對責任) | 3年 | 不受影響 |
| 背書人乙 | 追索權 | 1年 | 喪失 |
最大陷阱是混淆「提示期間」與「時效期間」。提示期間是保全追索權的條件(逾期對前手喪失追索權),時效期間則是權利本身的存續期間。D 選項用正確的時效數字包裝錯誤結論,最易誤導。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