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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31單選題

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5年1月1日、到期日為民國105年3月1日之記名本票給乙,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丙,丙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丙尚未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故丙對甲、乙均得主張追索權
B執票人丙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故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故丙對甲、乙不得行使追索權
C執票人丙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但因發票人甲負絕對付款責任,故丙對甲仍得主張票據權利,但對乙喪失追索權正確答案
D執票人丙逾越付款之提示期間,但執票人丙對發票人甲之追索權時效期間為3年,對背書人之追索權時效為1年,故丙對甲、乙均得行使追索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定日付款本票提示期間為到期日起3日內,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但發票人仍負絕對付款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本票發票人責任等同匯票承兌人,負絕對付款責任,不因提示逾期而免責;但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則因逾期而喪失。

考點:提示期間起算考點:絕對責任誤解考點:發票人絕對責任考點:時效 vs 提示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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