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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未滿15歲死亡給付考點:滿15歲後生效

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如於14歲身亡時,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
B乙如於16歲身亡時,保險人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
C乙如於14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正確答案
D乙如於16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07條只限制未滿15歲者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傷害醫療給付不受影響,所以C錯誤,為本題答案。

逐選項解析

A乙如於14歲身亡時,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未滿15歲死亡給付✕ 錯誤
命題時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者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乙14歲身亡時,死亡給付尚未生效,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依命題時法本敘述正確,所以不是答案。109年修法後,現行條文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依現行法,喪葬費用部分仍可給付,A全面否定死亡保險金的說法須加以限定。
B乙如於16歲身亡時,保險人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滿15歲後生效✕ 錯誤
乙16歲時已滿15歲,死亡給付已發生效力,保險人應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本敘述正確,不是答案。修法前後就此點的結論相同。
C乙如於14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 正確
D乙如於16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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