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持禁止債務人乙處分A地之假處分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該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
A依丙之聲請查封A地
B駁回丙之假扣押執行聲請
C將丙之假扣押執行併入甲之假處分執行正確答案
D撤銷甲之假處分執行
答案與詳解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併案執行原則(準用於保全程序),後聲請之假扣押執行應併入先執行之假處分程序,毋庸重複查封,同時保障兩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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