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99年3月20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99年5月20日之支票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而丁見該票有好友乙之背書,其遂將乙之背書塗銷掉。其後丁又再將支票記名背書轉讓給戊,且其背書時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最後戊又於99年4月30日將該票背書轉讓給庚,惟此支票於99年5月24日被拒絕付款,並附有退票理由單。何人對庚負有票據責任?
A甲、戊正確答案
B甲、丙、戊
C甲、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A正確答案
丁故意塗銷乙的背書,依票據法第38條,乙及在塗銷前位於乙之後的丙均免責;丁背書給戊時記載禁止轉讓,依第30條第3項,丁對其後再取得支票的庚不負責。甲仍負發票人責任,戊仍負背書人責任,故選A。
逐選項解析
A甲、戊發票人與直接背書人責任✓ 正確
正確。甲依票據法第126條負支票發票人責任;戊直接背書轉讓給庚,且沒有免責事由,因此甲、戊均對庚負責。
B甲、丙、戊故意塗銷背書✕ 易錯陷阱
錯誤。丁故意塗銷乙的背書後,依票據法第38條,乙以及在該次塗銷前排在乙之後的丙均免責,不能把丙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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