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A地,經執行法院就其拍賣所得價金作成分配表。下列何者非屬得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事由?
A甲因法院以其所持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丁為由,未將該本票債權列入分配表正確答案
B乙以其債權為A地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未將之列入優先順位
C丙以乙之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將乙之受分配額剔除
D丁以丙之執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應將丙之受分配額剔除
答案與詳解
甲因執行名義(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遭執行法院拒絕列入分配表。此為執行法院之「處分」,甲若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而非依第39條對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題為反向題,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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