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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734單選題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發票地在苗栗縣,付款地在新竹縣,發票日為105年3月10日,乙至遲應於何日以前提示付款?

A同年3月16日
B同年3月17日正確答案
C同年3月24日
D同年3月25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支票發票地(苗栗縣)與付款地(新竹縣)同屬「臺灣省」,依票據法規定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7日內,始日不計入,故算至3月17日。

為什麼答案是 B

苗栗縣與新竹縣同屬「臺灣省」,適用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同一省(市)區內」之7日提示期限。3/10起算7日(始日不計),至遲應於3/17提示付款。

考點:始日不算入考點:同省7日提示期考點:期間計算錯誤考點:不同省15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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