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事職務,A公司擬以甲違反注意義務欲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試問以下何者最不適宜擔任A公司訴訟之代表人?
A董事長乙正確答案
B監察人丙
C股東會推選之股東丁
D股東會推選之非股東戊
A正確答案
公司對董事訴訟,為避免同僚相護,代表人不應由董事長擔任,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之人代表。
為什麼答案是 A
董事長與被訴董事甲同為董事會成員,有同僚情誼與利益衝突疑慮,最不適合代表公司對甲提訴。公司法明文排除董事長為此類訴訟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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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對董事訴訟,為避免同僚相護,代表人不應由董事長擔任,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之人代表。
看到「公司對董事訴訟」→ 代表人絕不是董事長!由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之人代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董事長與被訴董事甲同為董事會成員,有同僚情誼與利益衝突疑慮,最不適合代表公司對甲提訴。公司法明文排除董事長為此類訴訟之代表人。
B✕
依公司法第213條,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之。監察人本具監督董事之職,最適合擔任代表人。
C✕
依公司法第213條後段,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且該條並未限制受選任人之身分,故股東會選任股東擔任訴訟代表人,合法可行。
D✕ 陷阱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並未限制須具股東身分,故股東會推選非股東(如律師、專業人士)亦屬合法適格。
公司對董事訴訟之代表人(公司法 §213)
| 代表人 | 法源 | 適格性 | 備註 |
|---|
| 監察人 | §213 原則 | ✅ 最適合 | 監督董事之職責所在 |
| 股東會另選之人(股東) | §213 但書 | ✅ 適合 | 可為股東 |
| 股東會另選之人(非股東) | §213 但書 | ✅ 適合 | 條文未限股東身分 |
| 董事長/其他董事 | — | ❌ 不適合 | 利益衝突,同僚相護 |
很多考生直覺認為「公司對外訴訟當然由董事長代表」(民事訴訟法一般原則),卻忽略公司對董事訴訟時,董事長與被告同屬董事會,存在利益衝突,公司法特別規定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之人代表,這是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