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2年2月30日,乙隨即背書轉讓丙,丙於同年3月2日提示未獲付款,丙乃訴請甲、乙連帶給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將到期日解為發票日,丙之提示合法
B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合法正確答案
C因到期日必為可能之日期,曆法上不存在者,乃不可能提示與付款,該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D曆法上所無之到期日,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逾期對乙喪失追索權
答案與詳解
到期日視為2月28日,依票據法規定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丙於3月2日提示未逾期,提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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