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2年2月30日,乙隨即背書轉讓丙,丙於同年3月2日提示未獲付款,丙乃訴請甲、乙連帶給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將到期日解為發票日,丙之提示合法
B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合法正確答案
C因到期日必為可能之日期,曆法上不存在者,乃不可能提示與付款,該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D曆法上所無之到期日,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逾期對乙喪失追索權
B正確答案
票據到期日記載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時,實務上應解為該月末日;執票人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即屬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到期日視為2月28日,依票據法規定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丙於3月2日提示未逾期,提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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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到期日記載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時,實務上應解為該月末日;執票人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即屬合法。
2月30日不存在,視為2月末日(102年為平年,即2月28日)。提示期限為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至3月2日),故丙於3月2日提示合法。
逐選項分析
A✕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解為「該月末日」,而非視為發票日。
B✓ 正確
到期日視為2月28日,依票據法規定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丙於3月2日提示未逾期,提示合法。
C✕
為保護票據流通及執票人權益,實務上不會直接認定該票據無效,而是透過解釋將其視為該月末日。
D✕ 陷阱
到期日為2月28日,提示期限至3月2日屆滿,丙於3月2日提示並未逾期,對背書人乙並未喪失追索權。
票據到期日異常之處理與提示期限
| 異常情形 | 處理方式 | 提示期限 |
|---|
| 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 (如2月30日) | 視為該月末日 (如2月28日或29日) | 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 |
| 未載到期日 | 視為見票即付 | 發票日後六個月內 |
考生容易忘記票據法規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誤以為必須在到期日當天提示,從而誤判3月2日提示已逾期而喪失追索權。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