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1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2萬元整。若乙將該本票轉讓予善意之丙,且丙有給付乙新臺幣1萬9千5百元作為取得該本票之對價。丙於本票到期時可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新臺幣1萬元,因為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已明定
B新臺幣2萬元,因為以票據文義為準正確答案
C新臺幣1萬9千5百元,因為丙僅支付乙新臺幣1萬9千5百元
D新臺幣0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B正確答案
票據為文義證券,金額以票面記載為準。善意執票人丙可依票面2萬元向甲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B
票據為文義證券(文義性),票據上權利義務悉依票載文義決定。本票金額既記載為2萬元,善意執票人丙自得依文義請求2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為文義證券,金額以票面記載為準。善意執票人丙可依票面2萬元向甲請求。
看到「善意第三人+票據」直接想「文義性」,票面寫多少就是多少,原因關係不能對抗善意執票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借貸契約是甲乙間的原因關係,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丙。
B✓ 正確
票據為文義證券(文義性),票據上權利義務悉依票載文義決定。本票金額既記載為2萬元,善意執票人丙自得依文義請求2萬元。
C✕ 陷阱
丙實際支付對價(1萬9千5百元)僅影響其是否為有對價取得,不影響票面請求金額。票據請求權依票面文義,非依對價金額。
D✕
誤寫金額不構成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所列應記載事項中「一定金額」已具備,票據仍屬有效,只是金額以票面為準。
票據三大特性
| 特性 | 意義 | 本題應用 | 法條 |
|---|
| 文義性 | 權利義務依票面記載 | 票面2萬就是2萬 | 票據法第5、29條 |
| 無因性 | 與原因關係分離 | 借貸1萬不影響票面 | 票據法第13條 |
| 善意取得 | 善意+對價受保護 | 丙受完整保護 | 票據法第14條反面 |
最大陷阱是 C:把「丙支付的對價」和「丙可請求的金額」混為一談。對價只決定丙是否為善意有償取得人(受不受保護),受保護後請求金額仍依票面文義。A 則混淆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善意執票人不受原因關係拘束。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