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營餐館之丙,以償還平時用餐賒欠之飯錢。丙適逢摯友丁結婚,將該本票交付丁作為賀禮。丁則以該本票交付戊以清償貨款,戊於取得本票前,已知係甲所遺失之本票。關於應負票據責任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負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B乙及丙均應負票據責任
C丙及丁均應負票據責任
D甲及丙均應負票據責任
A正確答案
空白背書轉讓本票,只有「背書人」要負票據責任。乙空白背書→要負責;丙、丁僅交付轉讓未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甲遺失票據且戊為惡意取得,甲得對戊主張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拾得本票後以「空白背書」轉讓予丙,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應負擔保承兌及付款責任,故乙須負票據責任。丙、丁僅以交付方式轉讓(空白背書後可僅憑交付轉讓),未再背書,不列入票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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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空白背書轉讓本票,只有「背書人」要負票據責任。乙空白背書→要負責;丙、丁僅交付轉讓未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甲遺失票據且戊為惡意取得,甲得對戊主張抗辯。
口訣:有背書才有票據責任。空白背書後,後手用「單純交付」轉讓者不列入票據債務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拾得本票後以「空白背書」轉讓予丙,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應負擔保承兌及付款責任,故乙須負票據責任。丙、丁僅以交付方式轉讓(空白背書後可僅憑交付轉讓),未再背書,不列入票據債務人。
B✕ 陷阱
丙取得空白背書本票後,「僅交付」給丁作賀禮,並未於票上背書,故丙不負票據責任。空白背書的特色就是後手可單純交付轉讓,陷阱在誤以為「轉讓就要負責」。
C✕
丙、丁皆為單純交付轉讓,未於票據上簽名背書,依票據法「票據行為以簽名為要件」原則,不負票據責任。
D✕ 陷阱
甲雖為發票人原則上要負責,但本票係「遺失」非自願流通,且戊「取得前已知為甲所遺失」屬惡意取得,不受善意取得保護,甲得對戊主張人的抗辯拒絕付款。丙亦因未背書不負責。
本題各當事人票據責任分析
| 當事人 | 行為 | 是否簽名 | 票據責任 |
|---|
| 甲 | 發票(後遺失) | 有 | 對惡意之戊可抗辯 |
| 乙 | 空白背書轉讓丙 | 有 | ✅ 須負責 |
| 丙 | 交付丁(未背書) | 無 | ❌ 不負責 |
| 丁 | 交付戊(未背書) | 無 | ❌ 不負責 |
| 戊 | 最後執票人(惡意) | — | 不受善意取得保護 |
最常見陷阱是誤以為「只要轉讓票據就要負票據責任」。其實票據責任的基礎是「簽名」,丙、丁雖參與流通但未於票上簽名,依票據法簽名負責原則,不負票據責任。空白背書制度正是為了讓後手能快速以交付流通。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