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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1單選題

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之情形:①甲曾犯詐欺罪 ②乙曾犯背信罪 ③丙曾犯侵占罪 ④丁曾犯竊盜罪。四人服刑期間均超過一年,且均出獄尚未逾二年。請問:何人有資格參選董事?

A
B
C
D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92條之1準用第30條,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執行完畢未逾二年者不得擔任董事,竊盜罪不在列。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犯竊盜罪,並非公司法第30條第2款所列舉之「詐欺、背信、侵占」三罪,故不構成董事消極資格,丁有資格參選。

考點:詐欺罪消極資格考點:背信罪消極資格考點:侵占罪消極資格考點:竊盜罪不在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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