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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41單選題

A 公司於民國 94 年 5 月風光上市,但旋於民國 96 年 2 月因鉅額退票,遭終止上市,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上投資人之權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法律之規定,以 A 公司揭露的公開說明書不實為由,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向 A 公司、公司負責人、處理公開上市的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下列敘述,依現行法規定,何者正確?①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是法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②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並無連帶賠償之責 ③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是負無過失的賠償責任 ④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僅發行公司 A 負無過失責任

A①③
B①④正確答案
C②③
D②④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開說明書不實:發行公司負無過失責任,其他人(負責人、承銷商、會計師)負推定過失之連帶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①④皆正確。證交法第 32 條明定四者間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僅發行公司不得舉證免責(無過失),其餘人可舉證已盡相當注意免責。

考點:無過失範圍誤認考點:連帶+僅發行公司無過失考點:全盤否定錯誤考點:連帶責任誤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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