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於鄰近工業區,著手興建工廠廠房,預定作為未來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為興建此一廠房,衍生諸多法律關係,試問,該等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於 A 公司成立時,應如何歸屬?
A僅得由負責人甲、乙、丙負責
B當然歸屬於成立後之 A 公司
C當然由成立後之 A 公司與甲、乙、丙共同負責
D經成立後之 A 公司承認後,對該公司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發起人於設立中以籌備處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須經公司成立後承認,始對公司發生效力,類似無權代理之追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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