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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54單選題

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之財產不足以保全其債權,於超過 30 日後聲請再追加查封,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駁回聲請再追加查封
B命債權人再提供擔保
C令債權人再行聲請另一假扣押裁定
D准許追加查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假扣押執行期間30日限制僅限「首次聲請執行」,已在期限內聲請執行後,追加查封不受30日拘束,法院應准許。

為什麼答案是 D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30日期間,僅適用於「聲請執行」之始點。債權人已在30日內聲請執行,後續因保全不足而追加查封,屬同一執行程序,法院應予准許。

考點:30日期間誤解考點:擔保非本題爭點考點:裁定效力續存考點:追加查封不受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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