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之財產不足以保全其債權,於超過 30 日後聲請再追加查封,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駁回聲請再追加查封
B命債權人再提供擔保
C令債權人再行聲請另一假扣押裁定
D准許追加查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30日期間,僅適用於「聲請執行」之始點。債權人已在30日內聲請執行,後續因保全不足而追加查封,屬同一執行程序,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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