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股東會中,甲提出「董事會應於會後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企業併購案」之臨時動議,並獲股東會決議通過。請問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會應遵守該臨時動議之決議
B該臨時動議之決議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正確答案
C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
D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無效
B正確答案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法定分離,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決議干預董事會職權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召開股東臨時會屬董事會職權,股東會臨時動議縱獲通過,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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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法定分離,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決議干預董事會職權事項。
看到「股東會決議命令董事會做某事」→ 想權限劃分 → 對董事會無拘束力。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股東會是最高意思機關就能命令董事會。事實上公司法採「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法定劃分,股東會不得決議干預董事會專屬職權。
B✓ 正確
正解。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召開股東臨時會屬董事會職權,股東會臨時動議縱獲通過,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
C✕ 陷阱
本題問題不在「召集程序」瑕疵(如通知不合法),而在「決議內容」逾越股東會權限。召集程序瑕疵才適用第189條撤銷之訴,本題不符。
D✕
依第191條,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惟多數見解認為此種逾越權限之決議非「無效」,而是對董事會「不生拘束力」,董事會仍可依自身職權判斷是否召集。
股東會 vs 董事會 權限劃分
| 項目 | 股東會職權 | 董事會職權 | 法條 |
|---|
| 業務執行 | 原則無 | 原則有 | 公§202 |
| 召集股東臨時會 | 無 | 有(決定權) | 公§171 |
| 盈餘分派、章程變更 | 有 | 無 | 公§184、§277 |
| 董監事選任解任 | 有 | 無 | 公§192、§199 |
許多考生誤以為股東會是「最高機關」可命令董事會,其實現代公司法採「所有與經營分離」,兩機關權限法定劃分。股東會只能決議法律或章程授權事項,不得以決議方式指揮董事會行使其專屬職權。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