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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 年第 51 題單選題考點:履行期間通知考點:怠金處分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先定債務履行之期間,以及逾時不履行將受之處罰,通知債務人促其自動履行
B債務人如不依法院所定期間履行時,得處怠金
C債務人經處怠金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命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D如不可代替行為係夫妻同居之履行,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者,法院僅得處怠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可代替行為之強制執行採間接強制,但夫妻同居義務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不得強制執行,連怠金都不能處。

逐選項解析

A法院得先定債務履行之期間,以及逾時不履行將受之處罰,通知債務人促其自動履行履行期間通知✕ 錯誤
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法院先定履行期間並告知逾期將受處罰,給債務人自動履行機會,屬合法程序。
B債務人如不依法院所定期間履行時,得處怠金怠金處分✕ 錯誤
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法院得處怠金(間接強制),此為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執行的核心手段,敘述正確。
C債務人經處怠金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命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錯誤
D如不可代替行為係夫妻同居之履行,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者,法院僅得處怠金✓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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