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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53單選題

甲公司因其前任負責人乙於卸任後,拒不移交所持有甲公司之印章,經甲公司訴請命乙交付該印章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公司執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限期命乙自動履行,乙逾期不為履行而將該印章藏匿。下列何者,非執行法院得採行之執行方法?

A檢視乙之住所將該印章取交甲公司
B執行取交無效果時,宣告該印章無效,並製作證明書交付甲公司
C以乙之費用,命第三人丙代為篆刻同款式印章一枚交付甲公司正確答案
D對乙處以怠金,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時,再處以怠金或管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交付特定物的執行方法為直接強制(取交),無法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故 C 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請求為『交付特定印章』,非請求『篆刻新印章』之行為債務,且原印章具獨特性與識別性,非可替代,不得命第三人代為篆刻新印章交付,否則違反執行名義內容。

考點:直接取交考點:宣告無效證明考點:代履行誤用考點:怠金管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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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